兼任记者、临时或代任记者
2008/12/31 10:00

  (一)兼任记者

  两个(含)以上外国新闻机构同时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

  外国新闻机构如希派遣已在其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工作的外国常驻记者为其工作,在办理申请手续时还应提供其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书面同意书,经批准后到IPC或者常驻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二)临时或代任记者

  外国新闻机构如需派遣临时记者协助分社工作,或其常驻记者临时离开(不超过6个月),需派遣代任记者,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直接或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前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临时或代任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务、履历和职业记者的证明文件等。临时或代任记者凭有效J-2签证在华采访。有特殊原因需延长J-2签证者,应当提前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赴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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